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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立法规定 地方政府不能举债

时间: 2012-06-27作者: 于泽远来源: 联合早报

    为防止地方政府债台高筑累积风险,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昨天开会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能举债,只有法律或国务院规定才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代地方政府发行债券。 

地方政府债务急升2万亿元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在会上指出,近些年地方政府债务急剧上升达十万多亿元(人民币,下同,约2万多亿新元),带来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法律委员会认为,地方政府应严格遵循编制预算不列赤字的原则,对地方债务应从严规范。
    据此,修正案草案删除了一审稿中关于地方政府举债的规定,明确“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洪虎说。
    据中国国家审计署发布的数据,截至2010年底,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高达10万7174亿元,相当于1997年2994.82亿元的36倍。
    云南大学发展研究院院长杨先明指出,地方政府财力与支出责任不匹配、地方政府财政收不抵支是地方债务迅速积累的重要原因。自1994年中国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从1993年的22%提升到2010年的51%。尽管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也在逐年加大,但仍难以弥补迅速膨胀的地方政府支出。
    地方债务累积与官员政绩考核制度也有关系。在现行体制下,社会经济的发展属于政绩考核范围,但债务规模及其控制和偿还不在政绩考核范围;举债创造的政绩属于本届政府,而债务偿还的责任可转移至下届政府。这种举债权利可以与偿债责任分离的现实,必然推动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盲目扩张。
    不过,中国财政部预算司副司长李承上月在接受网络访谈时说,中国地方债风险总体可控。经过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规模膨胀的势头已得到有效遏制。官方将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地方债管理,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全国人大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还首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各级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不得隐瞒、少列政府收入,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和预算收入的依据。 草案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总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公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决算的公开。至于预算、预算调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北京分析人士指出,虽然近年来中央部委和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开始公布部分预算,但公开的数据往往都很笼统模糊。因此,通过立法要求各级政府公开财政预算和决算很有意义,它将为公众详细查询各级政府的预算和决算、监督政府如何花钱提供法律依据。
    一些研究机构警告,中国地方债已经严重透支,如果控制不力,地方政府的巨额债务可能导致银行大面积坏账,引发金融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