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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范仲淹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范仲淹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英文名字为 CHINA INSTITUTE OFAN ZHONGYAN RESEARCH 英文缩写为CIFH。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是从事范仲淹研究和教育工作的文化机构、研究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全国性、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国及海外从事范仲淹研究的学者、专家、教育工作者和文化保护工作者,开展范仲淹思想文化的理论研究,弘扬“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传统美德,陶冶人们的思想情操、提高民族的道德素养,为传承和发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的章程,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是:北京市海淀区西钓鱼台嘉园二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范仲淹思想文化的理论研究,积极为会员创造学术研究和论著发表的条件,采取创办理论刊物和召开学术大会的方式,鼓励会员撰写更多更好的论文和论著。

(二)采取教育和文艺等多种形式,宣传作为中华民族优秀思想文化的范仲淹“先忧后乐”美德和担当精神,并将其发扬光大,代代相传。

(三)促进全国各地范仲淹文物遗迹的保护和建设,使之成为教育基地,培养和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尤其是培养和提高青少年的思想情操和道德素质,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四)为政府和地方提供文化咨询和专项文化研究服务,促进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

(五)加强与海内外范仲淹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的交流合作,开展学术交流与联谊活动,使范仲淹的思想文化成为全人类共同的财富。

(六)开展与其相关社团的交流活动,共同促进社会的进步与繁荣。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各省、市、地、县成立的地区性范仲淹文化社团,经申请,可成为单位会员入会;从事范仲淹研究的专家、学者或在范仲淹思想文化理论研究、教育普及、文艺创作、文物保护和组织工作等方面有一定的成就者,经申请,可成为个人会员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和社会活动:

 (六)积极参加对各地范仲淹文化遗迹发现、保护和建设:

 (七)积极发现和培养新的理论研究人才,推荐会员,辅导当地群众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  建

 

 第三十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四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三十五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8年1117日第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